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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仲轶群、张仁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仲轶群,张仁德,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300号原告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1857338T,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府前东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剑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庆红,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轶群,男,1969年4月3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张仁德,男,1958年6月8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23315,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江防东路1号。诉讼代表人徐同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敏,女,1972年11月21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仲轶群、张仁德、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季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印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