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霞与王多万、唐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王多万,唐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365号原告周霞,女,蒙古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张霞霞,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多万,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唐玉荣,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霞诉被告王多万、唐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霞承担。审判员 浩斯白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