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伟刚、黄耀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刚,黄耀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伟刚,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被执行人黄耀荭,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人民医院单位宿舍区,马伟刚与黄耀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黄耀荭的银行存款61306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判员钟雄军审判员 罗良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