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9封昌花与连云港中连管件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封昌花,连云港中连管件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再9号原审原告封昌花,女,1959年7月8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审被告连云港中连管件制造厂,住所地灌云县城北通榆路旁边。法定代表人单金晶,该厂厂长。原审原告封昌花因与原审被告连云港中连管件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秦立仁向灌云县检察院申请再审,灌云县检察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灌检民(行)监[2015]3207230000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请求撤销(2014)灌商初字第046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苏0723民监7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秦立仁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秦立仁撤回再审请求已经和原审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孙海宾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