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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双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36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双军,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双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双军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后阳台进入其家中,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4000元。案发后,盗窃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刘双军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双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欠条,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双军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讯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双军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双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双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双军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子祺人民陪审员  邹亚娟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