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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薛景豪与被执行人汪君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景豪,汪君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91号申请人执行人:薛景豪法定代理人:薛社平,系薛景豪之父。被执行人:汪君菲申请人执行人薛景豪与被执行人汪君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326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汪君菲赔偿原告薛景豪医疗费等损失21500元。本案诉讼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被告汪君菲承担1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如数履行,申请人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娟审判员 崔旭东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