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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朋亮、聂文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朋亮,聂文龙,卢建恩,马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朋亮,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河北省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聂文龙,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卢建恩,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审被告:马晓东,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再审申请人王朋亮因与被申请人聂文龙、卢建恩及一审被告马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朋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惠审判员  靳跃勋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