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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46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某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