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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怀安与马南俊、丁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怀安,马南俊,丁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728号原告:吕怀安,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南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丁巍,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安怀诉被告马南俊、丁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安怀代理人时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南俊、丁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安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直至款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庞士顺介绍认识,后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原告也已将40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出借后,被告开始能够按期偿还借款利息,但自2015年10月起不能正常偿还了,经原告催要,被告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后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和被告沟通,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作为债务人由义务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马南俊、丁巍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收条,银行流水凭证,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人证词。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马南俊、丁巍因生意需要周转,并于2014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言明:今借到吕怀安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利息按月支付(利息2分),特立此据。借款人:马南俊丁巍2014.3.3。原告将40万元借款打入庞士顺账户,2014年3月3日再由庞士顺通过自己中国银行52×××86账户取款现金30万元,2014年3月4日徽商银行62×××59账户取款20万元,由庞士顺将50万元取款中的4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2014年3月5日,被告马南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言明:今收到我向吕安怀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款由庞士顺转交给我,我已收到。此据。收款人:马南俊2014年3月5日。被告马南俊于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分七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原告妻子付广琴账户转账56000元利息(每笔8000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份。后被告拒付,原告吕安怀诉至来院,请求人民法院据法维权,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南俊向原告吕安怀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原告吕安怀要求被告马南俊返还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5年10月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南俊向原告吕安怀借款是在与被告丁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被告丁巍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马南俊与债务人吕安怀确约定是马南俊的个人债务,且丁巍也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故该笔借款属二被告共同债务,被告丁巍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马南俊、丁巍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南俊、丁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吕安怀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始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马南俊、丁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王德恩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