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屈丰友与韩珠日河、赵成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丰友,韩珠日河,赵成喜,姚哈达,张武龙,张文龙,赵长占,姚白林,姚海林,韩玉山,班哈斯巴拉,张银龙,班金峰,姚少卜,吴初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丰友,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珠日河,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喜,男,51岁,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哈达,男,1969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武龙,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男,43岁,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占,男,33岁,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白林,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海林,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山,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班哈斯巴拉,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龙,男,30岁,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班金峰,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少卜,男,198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初照,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班哈斯巴拉等14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赫宝成,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屈丰友因与被上诉人韩珠日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丰友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屈丰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丰友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明煜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罗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世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