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652号原告:丁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