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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652号原告:丁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