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秦春照与徐会武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春照,徐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秦春照。被执行人:徐会武。申请执行人秦春照诉被执行人徐会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垦胜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徐会武欠原告秦春照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0309.58元及案件受理费1857元,共计款92166.58元,于2012年1月25日前通过本院一次性支付。二、原告秦春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