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少伦与张韬勇、傅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伦,张韬勇,傅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1425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少伦,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彬彬,福建力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韬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反诉原告)傅惠萍,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兵,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李少伦与被告(反诉原告)张韬勇、被告(反诉原告)傅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在2017年4月7日的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撤回反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韬勇、被告(反诉原告)傅惠萍撤回反诉。本案反诉费30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韬勇、傅惠萍负担。审 判 长 陈学榕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俊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