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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禹彤与王建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禹彤,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禹彤,女,1993年8月8日生,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王建华,女,1982年1月14日生,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禹彤与被执行人王建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陈禹彤与被执行人王建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最后一笔期限为2018年6月26日,金额为211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78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