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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少龙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龙,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208号原告:陈少龙,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276D。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原告陈少龙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少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龙撤回对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少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劭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