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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文华、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段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华。被执行人段丽娜。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5403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侯昭龙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