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运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县,现为洛阳拖拉机厂工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振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李运岐醉酒后(载赵凤琴)驾驶豫C×××××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小浪底1#公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小浪底风景区21KM标牌”南2.30米处,与相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黑色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林某、赵凤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运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学良、赵凤琴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李运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运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赵某、林某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洛阳东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局采血取证证据清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交巡警大队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李运岐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运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运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运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运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陆建奇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