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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井晓兰、黄骅市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晓兰,黄骅市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井晓兰,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西崔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井晓兰与被执行人黄骅市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591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井晓兰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骅市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骅市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