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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士民与牟连坤、王侯禹、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士民,牟连坤,王侯禹,于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民,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连坤,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侯禹,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兰西县。上诉人陈士民因被上诉人牟连坤、原审被告王侯禹、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士民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士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士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由上诉人陈士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王春光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