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士民与牟连坤、王侯禹、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士民,牟连坤,王侯禹,于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民,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连坤,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侯禹,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兰西县。上诉人陈士民因被上诉人牟连坤、原审被告王侯禹、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士民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士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士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由上诉人陈士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王春光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