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与侯小晏、刘春林、付昌秀、侯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候小晏,刘春林,付昌秀,侯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住都江堰市青城路77号。被执行人:候小晏,女,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刘春林,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46岁,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付昌秀,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66岁,汉族,住彭州市。被执行人侯泽友,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69岁,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小晏、刘春林、付昌秀、侯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小晏、刘春林、付昌秀、侯泽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成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给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款3199023.63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4390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侯小晏、刘春林、付昌秀、侯泽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小晏、刘春林、付昌秀、侯泽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侯小晏、刘春林、付昌秀、侯泽友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房屋已查封,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流程过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