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艳侠、门孝宇、柴占国、门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艳侠,门孝宇,柴占国,门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于学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史艳侠被执行人:门孝宇被执行人:柴占国被执行人:门笑静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艳侠、门孝宇、柴占国、门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