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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晓荣与徐万伦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荣,徐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荣,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徐万伦,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申请执行人张晓荣与被执行人徐万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渝0116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荣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工程款59000元、诉讼费6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万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徐万伦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传唤,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参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截至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为596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付清。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3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钟 用执行员  王琮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