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占刚与陈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刚,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刚,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旭,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刚与被执行人陈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林海审判员 杨刚& # xB;审判员 马 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志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