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冀0531民初515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李某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