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志刚、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刚,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43号申请人:朱志刚,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章鹏,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朱志刚与被执行人章鹏民间借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章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鹏缴纳执行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后就余款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胡立平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