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宝平与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平,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宝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