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明耀与林行影、许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耀,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9537号原告:魏明耀,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重启,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行影,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志龙,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蔡丽琼,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魏明耀与被告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明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重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明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行影、许志龙向魏明耀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蔡丽琼承担担保责任,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本案而支出的保全费、律师费(2000元)由林行影、许志龙共同承担,蔡丽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魏明耀放弃要求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林行影称因经济困难向魏明耀借款,于2016年5月22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向魏明耀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约定出借人为追讨债权所支出的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蔡丽琼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出具《借据》后,林行影未偿还借款,现应予以偿还,许志龙与林行影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应予以共同偿还,蔡丽琼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魏明耀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2日,林行影作为借款人、蔡丽琼作为保证人共同出具《借据》一份交由魏明耀收执,载明:“兹有借款人林行影因经营需要向魏明耀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利息%/月。若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出借人可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追讨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注:借款人已收到上述借款本金,无须另行出具收条。”2016年12月27日,魏明耀为主张以上借款而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支出律师费2000元。另,林行影与许志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魏明耀主张其于2016年5月22日以现金方式向林行影交付借款100000元,林行影未提出异议,且有魏明耀提供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均未提供向魏明耀还款的证据,《借据》上没有载明借款期限,魏明耀可以随时要求林行影返还借款,现魏明耀要求林行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魏明耀主张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但其提供的《借据》并未载明利率,不足以证明魏明耀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借贷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故魏明耀要求林行影支付该笔借款自起诉之日(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将魏明耀主张的上述期间的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魏明耀为催讨借款,在本案诉讼中支出律师费2000元,其要求林行影承担该项费用,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林行影与许志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行影、许志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笔债务系林行影的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魏明耀要求许志龙对林行影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蔡丽琼为该笔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期间,蔡丽琼依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魏明耀要求蔡丽琼对林行影、许志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行影、许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明耀借款100000元,并应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林行影、许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明耀支付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蔡丽琼应对林行影、许志龙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丽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行影、许志龙追偿;四、驳回魏明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魏明耀负担206元,林行影、许志龙、蔡丽琼负担2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少华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