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新武、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武,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武,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武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