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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德相与杜恒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相,杜恒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3民初617号原告:陈德相,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5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先,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恒见,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原告陈德相与被告杜恒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德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恒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下欠原告的劳务工资款124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2569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6日原告来到被告经营的河北省唐山文化宫工地工作,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通过双方算帐于2015年1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015年唐山文化宫工地加工结算清单》,双方约定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18600元,另项目部零工30个,单价以项目部结算为准。此款于2016年春节前付清。之前项目部零工是以200元每天计算,计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无钱偿付为由拒付。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杜恒见辩称,对2015年12月11日我们双方签订的《2015年唐山文化宫工地加工结算清单》及下欠原告工资118600元均无异议,对但零工30个认为不是以200元一天计算,是按150元一天计算的;另对原告的差旅费不予认可。原告陈德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杜恒见对原告提出《2015年唐山文化宫工地加工结算清单》的证据无异议,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陈德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德相经人介绍于2015年4月26日到被告杜恒见所在的河北省唐山文化宫工地加工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该工地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12月11日通过算帐,书写结算清单一份:总产值29400元,扣除现金借支等175400元,余额118600元、项目部零工30(叁拾)个,单价以项目部结算为准。此款定于2016年春节前付清,此款汇入陈德相农行卡中。原、被告均在该清单上签名捺印。后经原告陈德相多次催收,被告杜恒见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不偿付。原告陈德相提出被告杜恒见下欠其工资1186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杜恒见未提出异议,并以短信方式予以了确认;原告陈德相在诉讼中提出零工30个是以每天200元计算,计6000元,庭审中,经当庭电话联系被告杜恒见,其称零工30个是以每天150元计算,原告陈德相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认为,(1)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2015年12月11双方签订的2015年唐山文化宫工地加工场结算清单,明确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被告杜恒见对下欠原告陈德相的工资118600元及30个零工予以确认。其内容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零工30个是以每天150元计算达成共识。原告陈德相要求被告杜恒见给付下欠工资118600元及30个零工工资4500共计1231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陈德相因被告杜恒见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产生诉讼并花去差旅费,本院对差旅费酌情考虑980元;(3)被告杜恒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原告陈德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恒见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德相劳务工资款123100元及损失980元共计1240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被告杜恒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罗晓旋人民陪审员  鲁仕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朝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