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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安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3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志丹县双河信用社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安某某在志丹县顺宁信用社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