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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维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84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维义,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捕前住怀来县。2001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29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维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维义及其辩护人李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维义电话约赵某1到怀来县沙城镇理想上城小区22号楼2单元402室自己家中,赵某1到被告人杨维义家中后,被告人杨维义对赵某1谩骂并用苍蝇拍、拖鞋击打赵某1头部与脸部,踢打赵某1身体。2017年2月6日上午8时许,赵某1从被告人杨维义家中跳窗逃脱。经鉴定,赵某1面部、左胸部皮肤软组织钝锉、划伤,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维义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维义的行为己构成非法拘禁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维义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中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表异议。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当庭认罪;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四、被告人此次犯罪前从2013年以来一直遵纪守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维义电话约赵某1到怀来县沙城镇理想上城小区22号楼2单元402室自己家中,赵某1到被告人杨维义家中后,被告人杨维义对赵某1谩骂并用苍蝇拍、拖鞋击打赵某1头部与脸部,踢打赵某1身体。2017年2月6日上午8时许,赵某1从被告人杨维义家中跳窗逃脱。经鉴定,赵某1面部、左胸部皮肤软组织钝锉、划伤,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维义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维义于2017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情况;3、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2017年2月5日上午9时许,杨维义因索要欠款一事给其打电话邀其去杨维义家,到杨维义家中后,杨维义就对其辱骂及殴打,直到2017年2月6日凌晨两三点钟,其趁杨维义及家人睡觉之机,跳窗逃走的事实;4、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中午12点半,其去杨维义家拜年时,见到赵某1也在,当时杨维义问赵某1到底什么时候还钱,还用苍蝇拍和拖鞋打赵某1,直到下午6点钟其才从杨维义家中离开的事实;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早晨8、9点钟,赵某1到其家中和其丈夫杨维义商量大车的事,其一直在卧室,后来听杨维义大声说话,可能他们吵架了,其不知道赵某1什么时候离开其家的事实;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其与其父亲杨维义、妈妈陈某在家,其起床后发现家里来了一个人和其父亲在客厅坐着说事情,其吃过午饭就回自己房间了,那个人什么时候离开的其也不清楚的事实;7、证人穆某1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8点左右,其丈夫赵某1接到杨维义电话,其听到杨维义说让赵某1到杨维义家中说一下关于汽车的事,后赵某1就去杨维义家了,中午11点左右,其给赵某1打电话关机无法接通,直到2017年2月6日早晨8点左右,赵某1给其打电话说从杨维义家中逃出的事实;8、证人赵某3证言证实:其哥哥赵某1跟着其跑车,2017年2月5日上午10点左右,杨维义给其电话告诉其赵某1在他家被扣下了,让其提供担保的事实;9、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情况;10、证人辨认被害人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杨某辨认出在其家找其父亲的男子是被害人赵某1的事实;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维义曾被判刑的事实;13、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维义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事实;14、被告人杨维义的供述证实:因赵某1私自处理其两辆大车,2017年2月5日上午8点多,其打电话约赵某1到其家中,赵某1其家中后,其对赵某1谩骂并用苍蝇拍、拖鞋击打赵某1头部与脸部,踢打赵某1身体并让赵某1在其家过夜,第二天早晨其发现赵某1不在了,其不知道赵某1什么时候走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表异议,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怀来县沙城镇六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维义自2013年刑期结束以来奉公守法,表示良好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维义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维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维义积极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当庭表示认罪,故对其可酌情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维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慧媛审 判 员  杨中原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占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