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564号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79号、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73959021F。法定代表人:沈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乔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23636530。法定代表人:何国兴。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