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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清与樊跃平、郎爱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清,樊跃平,郎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陶清,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樊跃平,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郎爱珠,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陶清与樊跃平、郎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清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7民初121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跃平、郎爱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樊跃平、郎爱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樊跃平、郎爱珠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共有房产,已于原审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郎爱珠名下还另有分别位于上海市祁安路XXX弄XXX号XXX室、祁安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套房产,亦已于本执行案件中轮候查封。另,被执行人樊跃平目前无业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郎爱珠名下有一养老金账户,现已冻结,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此外,本案两被执行人樊跃平、郎爱珠于本院它案中亦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稿、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7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