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201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