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雪春与何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雪春,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3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雪春,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庚(系赵雪春丈夫),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萍,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再审申请人赵雪春因与被申请人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赵雪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赵雪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雪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忠良 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 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