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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薛惠英、陈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惠英,陈灯龙,何分章,陈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404号申请执行人薛惠英,女,193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灯龙,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何分章,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陈梦婷,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薛惠英与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陈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陈梦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陈梦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惠英与被执行人何分章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福清汇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薛惠英,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灯龙、何分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