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子铭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铭,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郭子铭,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负责人朱天喜,该村民组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39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协助申请人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郭子铭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郭子铭名下二、申请人郭子铭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张彦超审判员 潘 瑞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科 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