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张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张磊,叶真,刘峻,江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20、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36339687。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被执行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组织机构代码:20224277X。法定代表人:刘峻。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叶真,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刘峻,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江婷,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司法查询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张磊、叶真、刘峻、江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71执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涓审判员 程媛媛审判员 骆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