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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xx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xx,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4012009xx,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五四村2组xx号。本院在执行陈xx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公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陈xx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