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xx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xx,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4012009xx,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五四村2组xx号。本院在执行陈xx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公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陈xx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