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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李涛、段小院、周明、蔡婷婷、邝永彪、蔡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李涛,段小院,周明,蔡婷婷,邝永彪,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尚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涛,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段小院,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涛之妻。被执行人周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蔡婷婷,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周明之妻。被执行人邝永彪,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蔡平,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邝永彪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涛、段小院、周明、蔡婷婷、邝永彪、蔡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涛、段小院、周明、蔡婷婷、邝永彪、蔡平未按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涛、段小院、周明、蔡婷婷、邝永彪、蔡平的银行存款12107.85元(含案件受理费438元、执行费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107.8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