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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周宁申请执行赵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周宁,赵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337号申请人叶周宁,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铁中巷。被执行人赵玉强,男,回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申请人叶周宁申请执行赵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赵玉强2017年3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叶周宁欠款69490元、案件受理费769元,共计70259元。被执行人赵玉强承担执行费9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玉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