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义良与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良,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476号原告:许义良,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8号书香领寓4#楼01店面。法定代表人:李洪波,执行董事。原告许义良与被告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许义良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义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许义良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风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