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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义良与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良,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476号原告:许义良,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8号书香领寓4#楼01店面。法定代表人:李洪波,执行董事。原告许义良与被告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许义良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义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许义良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风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