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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诺信支付集团有限公司、隋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诺信支付集团有限公司,隋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特8号申请人:青岛诺信支付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泳兵,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琪。被申请人:隋芹申请人青岛诺信支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信公司)与被申请人隋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诺信公司称,申请撤销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780号裁决书,依法驳回隋芹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在双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隋芹提供的薪资调整方案并非诺信公司出具的定薪文件,加盖的印章并非诺信公司的公章,是其伪造而成。隋芹称诺信公司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隋芹主动提出离职。隋芹利用职务之便,提前一个月办理解除社会保险、就业等手续,但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本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隋芹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诺信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日,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第780号裁决:一、诺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隋芹2016年9月工资7,724.14元;二、诺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扣发隋芹的2016年6-8月工资1万元;三、诺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隋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元。本案审查期间,诺信公司对隋芹提交的薪资调整方案中所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权利,该公司未申请司法鉴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诺信公司以隋芹提交的薪资调整方案系伪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经本院释明权利,诺信公司未申请对该薪资调整方案中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诺信公司申请撤销裁决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诺信支付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诺信支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雄心审判员  安太欣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明玉书记员  魏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