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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清红与曹静人格权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红,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清红,女,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曹静,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执行何清红与曹静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