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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建伦与罗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伦,罗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352号原告:宋建伦,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住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永祥,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伦与被告罗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建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建伦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石应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