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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作利、张传军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作利,张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136号原告曹作利,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传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作利诉被告张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