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作利、张传军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作利,张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136号原告曹作利,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传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作利诉被告张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