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日龙、谢立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日龙,谢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日龙,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谢立志,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日龙与被执行人谢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以原址查无此人而退回。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谢立志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房产信息,无作为公司法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缴纳社保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谢立志鲁B×××××号、鲁B×××××号车登记手续,未查明车辆所在地,无法实施扣押,亦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谢立志与其配偶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未有与他人的共有财产。综上,被执行人谢立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