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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通友意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通友意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友意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政府东侧。组织机构代码:80295XXXX。法定代表人高援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明路G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16XXXX。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友意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717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友意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009786.5元、案件受理费7520元及保全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已给付200000元,尚欠案款809786.5元、案件受理费7520元及保全费2500元。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友意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717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友意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八十万九千七百八十六元五角、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二十元及保全费二千五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