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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与韩枝友、韩会凤、杨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韩枝友,韩会凤,杨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被执行人韩枝友。被执行人韩会凤。被执行人杨继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枝友、韩会凤、杨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支付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枝友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6)云01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