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高伟与被执行人张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伟,张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高伟,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香荣,女,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冶炼厂退休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高伟与被执行人张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香荣在银行的账户,现该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香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